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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交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方式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房地[2000]3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3 生效日期:2000-06-13
 

市建委:
  你委《关于调整交纳定额编制管理费方式的报告》(建筑(2000)481号)收悉。为适应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收缴工作。经研究,同意调整交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及中央在津1、2级施工企业在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招标的工程,中标后持招标监督部门代发的《交费通知书》于办理合同审查前到市定额站办理交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手续。

  二、3、4级和非等级小型施工企业,仍按上年建安工作量交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标准仍按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津价费(1998)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建安工作量的0.5‰收取。

  四、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定额管理研究站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手续。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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