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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0]3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09 | 生效日期:2000-06-09 |
市教委:
你委《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的函》(津教委财(2000)6号)收悉。为提高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质量和信誉,有效避免考试作弊现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考试厅(1998)2号)要求,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采用了电子摄像和磁条防伪结合一体的准考证制作技术。鉴于此项技术成本较高,经请示市政府同意,该中心可按每生10元一次性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该中心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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