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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综[2000]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6 生效日期:2000-06-16
 

市编制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92号文件财综字[1999]192号规定,将你单位原收取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收费项目名称规范为事业单位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原年检登记费不再收取。

2、按照国家文件规定,你单位收取的事业单位登记费属于行政性收费,从今年7月1日起由原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改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3、原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3]第139号文件即行废止。

4、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天津市财政局
2000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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