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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财预[2000]6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6-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办公会议精神,原委托欣惠贸易服务公司办理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印制、发售等工作转由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负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0日起,原委托欣惠贸易服务公司印制和发售“统一收据”等工作转交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办理,6月10日以前发售的有关事宜由欣惠贸易服务公司负责。有关“统一收据”的政策规定和使用管理仍由市财政局预算处负责解释。
二、对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财预[1996]78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预[1997]10号)中的有关适用范围作如下修订:“‘统一收据’只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应收应付款’和‘暂收暂付款’等往来业务,仅作为财务部门记帐的依据,不作报销凭证”。
其他部门和企业不再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不得使用“统一收据”。
三、“统一收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指定地点销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到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购买,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30号增1号;各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到区县财政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单位,需持单位证明加盖主管部门印章,方可领购。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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