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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0]57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5-15 | 生效日期:2000-05-15 |
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费标准的函》(教财函〔1999〕10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你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的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高等学校自学考核收费标准,由原来按考试清样费每科1000元,调整为按考生报考科次收费,每科次0.6元,收费标准暂定3年。
(二)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自治区由每人次0.6元调整为每人次0.8元,其他省、直辖市由每人次0.8元调整为每人次1元。
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发放高等学历文凭的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其中5.5元上交考试中心用于制证等开支;发放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其中4.5元上交考试中心用于制证等开支。
三、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其他收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计算机等级考试(1 ̄4级)费为每人10元。
(二)成人高考招生考试费每人次1元。
(三)研究生入学统考(二学位)、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和成人高等职教(3+2)考试费每份试卷3元。
(四)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费每份试卷50元。
(五)CIT资格审查费每点每年1500元。
(六)CIT模块报告考核费每生140元。
(七)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费每人每科8元。
四、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均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你部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六、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计价费〔1998〕14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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