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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种畜禽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字费[2000]1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01 | 生效日期:2000-06-10 |
省畜牧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川财综(2000)23号“关于收取种畜禽管理费用的复函”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畜禽管理实际情况,现将种畜禽工本费收取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0元/证。
二、种畜禽合格证工本费 10元/证。
三、家畜人工授精员合格证 5元/证。
四、除收取以上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或变相收取其它费用。
五、农产自繁自用种畜禽不属于颁证范围。
六、本通知自二000年六月十日起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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