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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职业培训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川价字费[2000]1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10 生效日期:2000-09-0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培训学院有关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职业培训学院组建情况,经研究,现对职业培训学院的收费标准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职业培训学院所在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学生住宿费每生每学年50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院,可适当加收50-200元的公寓管理费,具体加收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住宿条件,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三、各职业培训学院必须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批准手续,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00年新生入学时试行两年。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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