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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对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收取“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的报告》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财综[2000]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09 | 生效日期:2000-05-09 |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收取“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为解决你局统一印制、发放“贵州省行政执法证”、“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经费,根据《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发的证照,可按成本核收工本费。行政事业经费中已核有印刷经费的不得收取”的规定,现核定“贵州省行政执法证”、“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征收标准,并做如下规定:
一、征收标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5元/证(含表格工本费)。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5元/证(含表格工本费)。
二、印制省级部门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经费已由省级财政拨款解决。因此你局在发放省级部门的“两证”时,不得再收取工本费。各地州市县发放“两证”,凡未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印制经费的,可按上述核定标准征收“两证”工本费。
三、收取“两证”工本费,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存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收入应用于“两证”的印制。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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