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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购房补贴额抵顶购房操作程序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04 | 生效日期:2000-07-04 |
一、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实施单位要按照《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二)的要求,制定单位实施方案,并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与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一并报市房改办货币化工作处审批、核定。
二、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手续
实施方案和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经市房改办货币化工作处审批、核定后,按出售公有住房程序到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办理售房手续。
三、核定售房款
单位取得售房批准书后,填写职工售房清册,并将清册报送房改办政策指导处核定售房款。
四、审核购房补贴抵顶额
单位将售房款核定材料和职工购房补贴材料,报关市房改办货币化工作处审核购房补贴抵顶额。
五、存储售房款
单位根据《职工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的抵顶额,收取职工补交的购房款,按售房款全额给职工开具购房款收据(收据中注明购房补贴额抵顶额度),并将职工补交的购房款全额及售房款总额的20%维修基金分别存入专户。
六、清册盖章,领取通知单
单位将售房清册、存款证明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批复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房改办政策指导处清册盖章,领取交易、办证通知单。
沈阳市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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