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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两费”统一征收后加强基金财务会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沈财社字[2000]第16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6-30 | 生效日期:2000-07-01 |
各地税分局,区县(市)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分公司:
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在1999年部分区实行养老保险费地税部门征收的基础上,从2000年7月1日起,四个县(市)养老保险费和全市企业失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为做好“两费”统一征收后的基金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专户设置
1、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四个县(市)地税分局可就近在工商银行支行(或分理处)开设“社会保险费收入户”,其他区地税分局已开设的养老保险费专户暂不做调整。各地税分局开设的专户性质属市财政专户的分户,由市财政局委托各地税分局管理,并接受市、区(县市)两级财政的共同监督和管理。
2、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四个县(市)社会保险分公司的现有基金帐户设置不变。
3、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有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予以保留。
二、专户用途
1、各地税分局专户负责接收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划转市属养老保险费收入,向各区社会保险分公司区属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户划转区属养老保险费收入,向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划转失业保险费收入。
2、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四个县(市)地税分局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收入实行完全属地管理,可全部划转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分公司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户。四个县(市)养老保险费实行地税征收后,市对各县(市)的逆差补助指标不作调整。
3、社会保险分公司收入户主要用于接收地税部门征收范围之外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地税部门征收前的清欠收入。
4、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主要用于接收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收入和地税部门征收范围之外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收入。
5、市财政养老、失业专户除分别接收各地税分局上划的市属养老保险费收入和失业保险费收入外,还负责向市社会总公司和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支出户下拨发放所需资金。
各地税分局上缴市财政养老专户市养老保险费收入帐号如下:
沈阳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0332310011-58) 工行北市支行
各地税分局上缴市财政失业专户失业保险费收入帐号如下:
沈阳市财政局专项资金 444-261010476 建行桂林分理处
三、专户资金管理
1、鉴于“两费”统一征收后的银行专用缴款票据尚未正式启用,从7月1日起可暂用养老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代替。为便于两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基金收入,各地税分局在向缴费单位出具缴款书时,要在缴款书上分别注明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金额。
2、为减少票据传递时间,及时记录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收入,从7月份起,由各地税分局负责与开户银行协调增加两个票据箱,分别存放对口社会保险分公司和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票据,并由各自单位分别取回记收入帐。在新的社会保险费缴款票据未启用前,各地税分局要将留存的两联票据中的一联提供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收入帐。
3、社会保险费收入户的资金对帐工作由各地税分局负责。各社会保险分公司和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各地税分局对帐,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票据遗失、不全的,各地税分局要负责补齐,以保证帐帐、帐实相符。
4、各地税分局收到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后,要按照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分别记帐,养老保险费还要设置市属、区属明细科目。收到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时,各地税分局要按养老、失业资金流量比例分劈为养老保险费利息收入和失业保险费利息收入,并添制自制凭单,连同银行利息清单复印件分别交付对口社会保险分公司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5、各区社会保险分公司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取回缴款票据后要按缴款书上标注的养老、失业保险费金额及各自经办的险种分别记帐。
6、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财政专户及各地税分局管理的财政专户分户发生的所有收支业务都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入帐。市财政专户收支业务由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核算,各地税分局分户的收支业务由对口区县(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核算。因此,各地税分局要将专户发生的缴款书之外的其他收支业务票据复印件转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入帐。
7、各地税分局每隔5日向市财政养老、失业专户上划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一次。向区县(市)社会保险分公司划转区属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由当地政府决定。
四、会计处理
1、各地税分局的会计处理
(1)收到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
借:专户存款
贷:基金收入-养老保险费收入(市属或区属)
-失业保险费收入
(2)向市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上划市属养老保险费收入时:
借:基金支出-上缴养老保险费支出(市属)
贷:专户存款
(3)向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上划失业保险费收入时:
借:基金支出-上缴失业保险费支出
借:专户存款
(4)向各区社会保险分公司区属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户划转区属养老保险费收入时:
借:基金支出-上缴养老保险费支出(区属)
贷:专户存款
(5)收到该帐户利息时:
借:专户存款
贷:利息收入-养老保险费利息收入
-失业保险费利息收入
2、四个县(市)社会保险分公司的会计处理
(1)取回缴款票据时,按照缴款书上标注的养老保险费金额: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养老保险费收入
(2)收到地税分局划转的区属养老保险费收入时:
借: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户存款
贷:财政专户存款
(3)收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下拨的区属逆差补助资金时:
借: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户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其他各区分公司核算地税征收养老保险费的会计处理仍按沈财社字[1999]272号文件执行。
3、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处理
(1)取回缴款票据时,按照缴款书上标注的失业保险费金额:
借:地税专户存款
贷:失业保险费收入
(2)收到地税分局上划市财政专户失业保险费收入票据复印件时: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地税专户存款
4、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的会计处理
收到市财政专户转交的各地税分局上缴失业保险费收入票据复印件时: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下级上解收入
五、由两个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地税部门征收范围之外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收入仍按原收支两条线办法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沈财社字[1999]235号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余继续有效。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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