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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深圳东升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决定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深注协理字[2000]16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0-06-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深圳东升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投诉,市注协调查委员会对你所存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弄虚作假、虚报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欺骗行业协会组织的检查,不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和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市注协惩戒委员会2000年5月24日对你所的上述问题作出了初步处罚意见,并于2000年6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
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综合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你所主要的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你所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和一月二十九日(在审计报告书上打印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先后为深圳市××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具公司”)出具了两份编号同为“深东会所审字[1999]第006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第一份报告(即指一月二十三日签发的报告)由合伙人刘玉兰签发,第二份报告(即指一月二十九日签发的报告)由你所注册会计师黄修签发。
厨具公司的审计业务是由你所何小东承揽,并由何小东安排注册会计师汪生超(在江西注册)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厨具公司提供一份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直接草拟了一份审计报告。一月二十九日,汪生超、饶建孙在审计时,发现客户原来提供的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余额与公司的帐册所记录的数据差异较大,于是又起草了第二份审计报告初稿。你所合伙人刘玉兰于1999年3月17日对第二份审计报告的初稿和工作底稿进行了审核,并由注册会计师黄修签发。
在刘玉兰审核完汪生超一月二十九日起草的审计报告后,何小东、汪生超给刘玉兰讲,厨具公司要求你所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再出具一份报送给贷款银行招商银行沙头角办事处的用于银行贷款的审计报告。你所合伙人刘玉兰在明知客户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和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同意并亲自签发了一月二十三日由汪生超起草的第一份虚假审计报告。经核实,刘玉兰签发的第一份审计报告比由黄修签发的第二份审计报告,虚增资产1228万元,虚减负债300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1528万元;虚增营业收入31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51万元,净利润则由亏损131万元虚增为盈利135万元。
黄修签发的第二份审计报告,虽然是客户提供的会计资料,但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1.对“货币资金”项目期末余额的审计,其中“现金”科目期末余额的审计工作底稿有涂改的痕迹;“盘点时现金日记帐库存余额”和“盘点日现金日记帐应有余额”两栏原来所记录的数据均被涂改。对金额为42万元的“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的审计,未索取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也未到相关开户银行对公司银行存款的余额进行函证;
2.对“应收帐款”期末余额167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60万元、“应付帐款”期末余额69万元和“预收帐款”期末余额715万元的审计,全部没有发函询证,也没有进行替代性测试。
3.“存货”余额为618万元,占企业资产总额的57%,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没有收集企业的盘点资料,没有进行盘点抽查或监盘,没有进行其他的测试而直接予以确认;
4.对1366万元的销售收入和1247万元销售成本,也未作任何审计、测试,却予以确认。
二、弄虚作假、虚报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欺骗行业协会组织的检查
1.你所一九九七年改制时,向市注协申报的《改制方案》等材料中,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七人,除两名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外,还有蒋钰洵、黄修、丘迪华、刘金枝、袁文桂等五名注册会计师。经查实,蒋钰洵、丘迪华、刘金枝、袁文桂等四名注册会计师均不在东升所执业,其中:蒋钰洵于九四年五月起在深圳市东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工作;丘迪华于九五年起在沙头角集团公司工作,九八年元月调深圳市盐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工作;刘金枝于九四年九月起在惠阳市百老汇酒店财务部工作;袁文桂于九五年至九九年在深圳市内多家企业作兼职会计,偶尔回你所振华办事处兼职。
2.市注协于九九年四月组织对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进行清理时,你所合伙人刘玉兰同意蒋钰洵、丘迪华、刘金枝、袁文桂等四名不在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呈审表”、“审计人员声明”、“总体工作计划”及“工资表”上补签名字,以应付注协检查组检查。向检查组提供的“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自查表”上申报“没有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了虚假的“注册会计师花名册”、“审计报告呈报表”、“工资表”等材料,采取弄虚作假方式,欺骗了市注协的检查人员,致使你所长期以来存在的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问题未被揭露出来。
三、不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
你所九九所度共出具审计报告112份,其中,所本部56份,振华办事处46份;此次共抽查审计报告30份,其中,所本部20份,振华办事处10份。抽检的报告中,判定为不合格报告26份(所本部20份、办事处6份)占抽检样本的87%,合格4份(办事处4份),占抽检样本的13%。
经对抽取的30份审计档案进行检查,除4份合格外,26份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基本上是照抄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数据,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索取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意见,也没有建立必要的质量控制制度,三级审核流于形式。如:
(1)“深东会所审字[1999]第042号”报告是你所为“深圳市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公司“应收帐款”期末余额84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67万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4850万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发函询证,没有实施替代性测试程序,审计人员所作的审计结论是“未经询证”,仍然予以确认。对期末余额为2508万元的“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审计,没有收集公司的固定资产盘点表和产权证明文件等资料、没有实施任何审计测试程序,在照抄企业的会计数据后直接予以确认。对“在建工程”期末余额554万元的审计,仅将企业帐面期末余额列示一遍,没有履行任何审计程序。此项目由饶建孙任项目经理,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刘金枝在总审栏签署意见,注册会计师黄修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与报告的起草,又是该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2)“深东会所审字[1999]第045号”报告是你所为“深圳市×民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公司“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期末余额4347万元,在审计中没有索取有关的法律文件和调帐依据,也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期初、期末余额和本年变动额进行了列示,但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却未对年度内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审计,仅根据该公司帐面余额予以确认。“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00万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374万元,审计人员在抄录企业帐面余额后直接确认,没有发函询证或履行其他审计程序。“短期借款”期末余额288万元,“长期借款”期末余额57万元,在审计中没有索取借款合同,对其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没有进行必要的审计,与其相关的“财务费用”项目本期无发生额也没有予以关注。“固定资产”期末余额5190万元,没有索取产权证明等文件,固定资产没有盘点,也没有进行抽查测试等审计程序;累计折旧未提足,仍按企业帐表数确认。
四、内部管理混乱
你所合伙人黄汉香和刘玉兰自改制以来,所本部由合伙人黄汉香负责,振华办事处由合伙人刘玉兰负责。所本部与办事处之间各自单独设立帐簿、分开核算、分灶吃饭。各自承揽业务,各自招聘业务人员,各自独立签发业务报告,所本部的报告盖东升所的行政公章,办事处的业务报告则盖业务专用章(九九年三月份以后统一由刘玉兰审核和盖章)。由何小东经手,利用该所虚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冒领工资,设立“小金库”,用于支付招揽业务的“回扣”及其他支出。东升所没有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检查发现,在你所工作的部分业务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工作底稿,由非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助理人员进行复核,承担总审任务的是不在事务所工作的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
你所及其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刘玉兰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吊销执业许可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没收非法所得;你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蒋钰洵、丘迪华、刘金枝、袁文桂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撤销注册并给予事务所暂停执业;在执业中,违反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责令暂停执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深圳市财政局“深财[1998]13号”文件的授权,综合上述处罚,经市注协惩戒委员会2000年6月5日会议研究,并经2000年6月8日市注协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对你所及其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刘玉兰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撤销深圳东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振华办事处;
2.吊销刘玉兰注册会计师证书;
3.给予注册会计师黄修警告处分;
4.撤销蒋钰洵、丘迪华、刘金枝、袁文桂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转为非执业会员;
5.对注册会计师汪生超直接参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建议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处罚;
6.建议市财政局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
你所及其当事人若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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