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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撤销深圳东升会计师事务所黄汉香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问题的决定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深注协理字[2000]18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0-06-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深圳东升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合伙人黄汉香,于199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0年6月8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依法撤销你所合伙人黄汉香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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