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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本市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价行[2000]第1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06 | 生效日期:2000-07-06 |
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11号)的规定和要求,本市将组织力量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清理规范本市中介服务收费工作的安排意见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的
通过清理规范工作,使部分中介机构借助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收费的现象得到遏制,以达到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规范收费行为,建立正常的中介服务收费秩序,促进本市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凡是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律师、会计、收养、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招标、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行业的中介机构收费都属于这次清理的范围。其中,提供经济鉴证类的中介机构收费属于这次清理的重点。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和分工
本市清理中介机构收费工作由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物价局组织各区、县物价部门负责具体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统一布置,分头落实,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具体采取登记填表的办法。属于中央在沪或市属单位的直属中介机构,可直接或由各行业所属的主管部门向市物价局领表登记,市物价局负责清理;其它各类中介机构,均向所在区、县的物价局领表登记,由区、县物价局负责清理。
四、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和工作要求
这次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11号)。
清理工作集中安排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其中,登记填表工作应在8月10日前完成。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清理工作的组织分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海市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情况调查表》如实填报并汇总给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对原已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可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同时进行。经过登记,对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收费将重新予以公布确认,其中:对属于经济鉴证类的中介机构,要经市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重新复查验收合格,才能予以公布确认该中介机构的收费许可。
各区、县物价局在清理工作中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对中介服务收费中存在的一些比较典型的问题,要结合开展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对违反中介服务收费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变自愿委托服务为强制服务收费,多收费少服务,不服务也不收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清理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附:上海市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情况调查表(略)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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