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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企一[2000]14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6-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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