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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优势企业和重点扭亏企业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政办发[2000]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16 | 生效日期:2000-06-16 |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优势企业和重点扭亏企业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优势企业和重点扭亏企业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给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1999〕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优势企业和重点扭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三年脱困期间减征30-50%”的规定,我省决定对优势企业和重点扭亏企业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企业范围。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企业先在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34户优势企业、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等81户重点扭亏企业、海鑫钢铁有限公司等10户非国有企业和山西铝厂等10户中央企业重点推进(具体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凡涉及到上述减征企业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按规定比例给予减征(具体减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2)。
三、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比例与时间。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便于监督、考核,这次减征的比例统一定为40%,即按照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减征40%。减征时间从2000年6月1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2002年7月1日起恢复按原规定标准征收。
附:1、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名单(略)
2、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山西省政府
2000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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