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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交体字[2000]2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06 | 生效日期:2000-07-06 |
各地(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高管局:
为了维护公路路产的完好无损,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更好地发挥公路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2000年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现就我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在晋交技字[1992]第197号文件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凡行驶在我省公路上的超限运输车辆均应按规定交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超限运输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由各级交通公路路政部门统一按超限运输吨公里赔(补)偿0.2元收取,对超限运输需进行运输路线勘测、选定、运输方案论证、加固、改善公路设施、护送超限运输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并通过协议确定。超限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装、卸、保管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二、各级交通公路路政部门在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西省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专用票据”,严格票据的购领、使用、核销手续。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地(市)、县交通部门路政收取的超限运输车辆路产赔(补)偿费收入交入同级财政专户、省公路路政部门及高速公路路政机构收取的超限运输车辆路产赔(补)偿费收入上交省财政专户。支出计划须经财政部门批准,专项用于公路路产损坏补偿费用。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报表,路政人员经费不得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入中列支。
四、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收取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时,需向所在地(市)、县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五、其它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晋交技字[1992]第197号文件执行。
六、此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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