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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能适应性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财综字[2000]1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29 生效日期:2000-06-29
 

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
  我省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开展体能适应性检测工作以来,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全面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确保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检测项目较多、收费标准过高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发[1997]1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计办价格[1999]84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对我省机动车驾驶员体能适应性检测收费项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按照公安部96第28、29号令,凡新报考、入籍、换证、军转地换证、违章肇事被吊扣驾驶证需参加复考的驾驶员都必须进行体能适应性检测,其中审验时进行体验的仅限于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体能适应性检测项目包括身高、听力、视力、辩色力和四肢、躯干、颈部的运动能力,具体检测收费项目、标准见附表。检测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凡具有开展上述体验项目的仪器设备,熟悉并掌握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健康体检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和依法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资格的机动车驾驶员体能检测中心均可以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能适应性检测工作。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能适应性检测工作的医院和检测中心要制定完善的职业体检管理制度,对体检合格者应出具体检合格证明。不论是医院还是检测中心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都应视为有效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指定体能检测单位。

  四、机动车驾驶员体能适应性检测收费为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核准的计划执行,全额用于驾驶员体能检测方面的直接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机动车驾驶员体能适应性检测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严格票据的购领、使用、核销等管理。

  六、收费单位收费时,须向地(市)物价局申(换)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检测或少检测收全费。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下发的有关机动车驾驶员体能适应性检测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机动车驾驶员体能适应性检测收费项目、标准(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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