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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2000-05-1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徽省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编办批复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5]6号文)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字[2000]40号文)规定,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安徽专员办)对安徽省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

  第三条 安徽专员办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发挥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安徽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
  (二)中央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安徽专员办对拨付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被查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拨款文件和会计帐簿、凭证及其他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资料,制止虚报、挪用、浪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安徽专员办对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制度,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条 安徽专员办在完成财政部布置的专项工作的同时,有计划的安排对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作为重点。

  第八条 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以资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为重点,具体内容是:  (一)各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资金的管理和拨付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和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
  (三)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四)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及执行情况;
  (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查需要,及时提供项目概(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建计划、年度财务报表、工程结算书、竣工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时要抄送安徽专员办,并及时向安徽专员办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报安徽专员办审查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安徽专员办对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降价,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安徽专员办负责监缴中央基本建设收入、工程竣工结余资金和投资包干节余等应交中央财政的收入。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与有关的同级主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的同时,应抄送安徽专员办一份。

  第十五条 安徽省财政厅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情况月度报表》及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的分析报告的同时,抄送安徽专员办一份。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30天内,安徽省财政厅应当向安徽专员办报送全省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安徽专员办于年度终了后50天内向财政部报送对转贷资金拨付、使用、归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处理方式和原则

  第十七条 对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和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徽专员办除追回被骗取的资金上缴财政部外,还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取消项目或调整项目的建议,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安徽专员办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不同情况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或向财政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的建议,同时还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取消项目或调整项目的建议,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未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的有关部门,安徽专员办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对未按计划落实已承诺的配套资金,安徽专员办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抓紧落实,保证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项目开工六个月或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到位三个月配套资金仍未按规定比例到位的,以及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到位后,抽回已投入地方配套资金的,安徽专员办根据不同情况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或向财政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虚列建设成本,未按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安徽专员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根据不同情况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或向财政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安徽专员办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安徽专员办及时向国家计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视不同情况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或向财政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己停止拨付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专员办验收合格后,专员办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恢复拨款或报经财政部核准后恢复拨款。拒不进行整改的,安徽专员办向财政部建议收回该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安徽专员办按照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监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发字[2000]4号文及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己造成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损失的有关违规问题,安徽专员办将及时上报财政部。  对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有前款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所列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安徽专员办将视情节向财政部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暴光。

  四、其他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安徽专员办对建设项目停止拨款的通知后,应抓紧落实,停止拨付有关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安徽专员办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检查规则》及具体规则执行。安徽专员办在向被查单位下发《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专员办解释,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财政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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