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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门楼牌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0]1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04 生效日期:2000-07-01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规范门楼牌收费问题的报告》(鲁公户[1999]48号)收悉。该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2000)42号文件批准立项,按照“适当对制作经费给予补充”的原则,现将门、楼牌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按照你厅《门楼牌编制管理规范化意见(试行)》(鲁公发(1999)28号)规定的各类门楼牌式样、规格及适用对象,核定各类门、楼牌工本费如下:  
  1、小门牌(140mm×90mm)每个2元,大门牌(260mm×190mm)每个80元;
  2、旁门门牌(150mm×50mm)每个2元;
  3、临时门牌(140mm×90mm)每个2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临时门牌每个25元;
  4、平房栋号牌(大牌750mm×250mm、小牌500mm×250mm)每个80元;
  5、楼号牌(大牌990mm×250mm、小牌750mm×250mm)每个100元;
  6、楼房单元号牌(250mm×130mm)每个25元;
  7、楼内户号牌(100mm×60mm)每个2元。
  上述收费标准包括门、楼牌安装费用。

  二、目前全省在用的各类门、楼牌,凡能够满足管理需要的,仍继续使用。查漏补缺更换损坏需要设置的门、楼牌,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安装并收取门楼牌工本费。在用房屋、院落的门楼牌工本费由该房屋(院落)所有权人交纳;未交付使用的房屋、院落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三、公安机关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收费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批复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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