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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入联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会字[2000]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5-13 生效日期:2016-12-1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国内航空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选择性地在部分国内航线上推行客运收入联营,参与联营的航空公司按照所签协议分配并调整已确认的运输收入。为统一各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现对联营航线运输收入会计处理规定如卞:
  参与联营的航空公司,首先应以本企业在联营航线上承运收取的票证结转运输收入,并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联营收入分成结束调整确认的运输收入,如分成收入大于待分配的联营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运输收入”科目;如分成收入小于待分配的联营收入,借记“运输收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非联营航线运输收入仍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
200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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