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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建设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0]1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02 生效日期:2000-06-01
 

省建委:
  你委《关于建设执业资格教育培训收费的报告》(鲁建计字[1999]26号)收悉。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字(1999)35号文已同意该项目收费立项,现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要求对取得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师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由国内著名专家教授授课的,每课时5元,其他专家教授授课的,每课时3元。非面授课程(讲座)不得收费。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应按每次组织授课(讲座)具体情况,向报名参加学习的注册师收取,不得向未报名参加学习的人员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费。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资金要专项用于培训、资料等费用支出。
  本批复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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