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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0]1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5 生效日期:2000-09-01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备的作用,有效地以多种媒体优化教育过程和教育环境,全面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8)12号文件有关规定和省领导的指示精神,同意我省中小学校实行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教教材是指学校利用现有的电教设备开展对学生必需的电化教育而配置的电教教材(包括录像带、投影片、计算机软件等)所需的费用。选用的电教教材必须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学具是指为供学生按照实践教学要求进行动手加工组装或操作的一些基本材料和器件,或为解决学习难点配备的器具(如学习卡片、数学物理课的组合模型等)。学生利用学具,通过动手实践,促进手脑并用,培养动手能力和启迪创新意识。选用的学具必须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电教教材和学具是为配合素质教育实施,改革传统教学方式而涌现出来的科研成果。是与教科书配套的组成部分。

  二、电教教材代收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目前先在全国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试验学校,省、市、县三级电化教育示范(试点)学校进行试点。其他学校不准收取此项费用。电教教材代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高中16元,初中12元,小学8元。各市地教育部门可在上述标准内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学具代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物价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备案。  
  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按学期收取。

  三、学校代收的电教教材和学具费用,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项用于购置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电教教材和学具,不得挪作他用。各有关学校要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二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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