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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环胶州湾高速公路继续执行原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0]1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23 | 生效日期:2000-06-23 |
青岛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转来的你市《关于环胶州湾高速公路继续执行现行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青政发[2000]8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经研究,同意环胶州湾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继续按原收费标准即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鲁价费发(1998)427号文件制定的标准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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