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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门、楼牌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财综字[2000]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27 | 生效日期:2000-06-27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规范门楼牌收费问题的报告》(鲁公户[1999]4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0号文件搞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9号)文件规定,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制作、安装和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乱收费现象,适当对制作经费给予补充,经研究决定,同意公安机关向用户收取适当的门、楼牌工本费。具体事项如下:
一、门、楼具体分为居民住宅的小门牌、临时门牌、旁门门牌和楼内户号牌;单位的大门牌、临时门牌、楼号牌和平房栋号牌、楼房单元号牌。
二、居民住宅安装的门牌工本费由居民缴纳;单位安装的门、楼牌由单位缴纳。门、楼牌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安装,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安装、附助材料等费用。
三、门、楼牌工本费由各级公安机关收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收取。该项收费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实行“票款分离”。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门牌的制作和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取门、楼牌工本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专用收费票据,实行一票一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
五、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执收机关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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