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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旅游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聊城市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对象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综字[2000]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9 生效日期:2000-06-19
 

聊城市财政局、物价局、旅游局、地税局:
  你们四局《关于要求审定我市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单位的请示》(聊财综字(1999)1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1997年第101次省长办分会议精神,经研究,确定你市旅游涉外宾馆(饭店)11家,旅行社5家,旅游车船公司1家,旅游景点、景区8处(名单附后)为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对象单位,自2000年7月1日起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发展旅游事业费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纳入征收范围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你市应按本批复核准的征收范围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对象。

附件: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名单(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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