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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字[2000]第7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5-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从2000年起,将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通知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后,不提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请试点地区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认真贯彻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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