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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人发[2000]6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6-06 生效日期:2000-06-06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署长151元、副署长141元、司长131元、副司长122元、处长114元、副处长106元、科长98元、副科长91元、科员85元、办事员79元、高级技师106元、技师97元、高级工88元、中级工80元、初级工72元、普通工66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
人事部
2000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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