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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银川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发[2000]1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01 | 生效日期:2000-06-01 |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立项及收费标准的请示》(银价发(2000)23号)收悉。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同意银川市收取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工本费。现批复如下:
一、银川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工本费每张卡15元,由职工个人承担。对下岗及离岗分流职工实行半价收费,即每张卡8元。
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一次性发放,长期有效。使用过程中如磁卡出现问题,属发卡部门发放磁卡本身质量问题的,由发卡部门无偿更换;属职工个人使用、保存不当损坏丢失的,由发卡部门按原价补发。
二、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银川市城区、新城区、新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管理,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核发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
三、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该项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银川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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