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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6-06 生效日期:2000-06-06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址,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通知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现有标准的弧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有标准的弧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现有标准的弧上,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在现有标准的弧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600寓480寓240裕为此,中央财政增加预算2.8亿裕
  此次提高标准涉及的人员范围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通知强调,此次提高标准后,上述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予保留。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标准按最高的一种发给。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优抚资金的管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民政部
财政部
2000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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