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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价费字[2000]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22 | 生效日期:2000-06-22 |
江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我省律师、公证员、基层律师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报告》(赣司律字(2000)20号)收悉。考虑到司法部为规范统考工作,开发了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及印制、评判等费用逐年增加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我省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合理补偿成本开支的原则,经研究,同意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考试报名费每考生每次5元,考务费每科目35元,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上述标准自到省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之日起执行,并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资格考试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下达的《关于核定律师资格考试与公证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1997)69号、赣价行字(1997)69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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