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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府厅发[2000]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21 | 生效日期:2000-06-21 |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12号)精神,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现就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财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省对地(市)的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和补贴包干办法不变。地(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节余,仍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和补贴包干办法的通知》(赣财商字〔1999〕61号)规定,用于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不能挪作他用。
二、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从新粮上市起,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早籼稻,不纳入超储库存补贴的范围,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负盈亏。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0年新粮上市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早籼稻,仍纳入超储补贴范围。
三、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财务监管,准确界定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粮食数量,防止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早籼稻调销、出口、库存混同保护价粮食,骗取财政补贴。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措施,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快粮食销售,防止出现潜亏。
四、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农业税的征收及计税价格等问题另行下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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