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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电教教材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教计字[2000]1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21 生效日期:2000-06-21
 

各地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充分发挥现代教学设备的作用,有效地以多种媒体优化教育过程和教育环境,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收取电教教材代收费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收取电教教材代收费的学校,应是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对学生开展电化教育、教学活动,其装备应达到《江西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及软件配备标准(试行)》的三类以上(含三类)的学校。
  实施电化教育学校的认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委批准。

  二、收费标准
  根据学校电教装备情况和层次的不同,对学生的电教教材代收费,按学校类别提出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学校收取的电教教材代收费专项用于购置经省电教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电教教材(如幻灯片、投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磁盘、VCD光盘、CD-ROM光盘及其它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等)开支。
  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提出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可适当减免电教教材代收费。
  电教教材代收费属代收代支收费项目,就遵循“一次收取,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张榜公布”的原则。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校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监制收费票据。学校要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布电教教材代收费的收支情况,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收取电教教材代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电教教材代收费管理,对违反本通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以及将电教教材代收费挪作他用的学校,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该校收取电教教材代收费的资格,并对该校主要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电教教材代收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定期对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抽查。收取电教教材代收费的学校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教委另文确定。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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