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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使用电子监控技术处理交通违章代收通告费及有关材料费用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财综字[2000]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06 | 生效日期:2000-07-06 |
省公安厅,各地(市)财政局、省物价局:
你厅《关于要求批准交通违章摄像、通告收费的函》收悉。根据公安部的要求,我省部分城市在有条件的路口已陆续安装了红灯自动监摄仪(电子警察),运用科技手段对路口的交通违章进行24小时监控,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曝光,严格纠处,减少了交通事故,改善了交通环境,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鉴于开展此项工作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参照外省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对“电子警察”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收取交通违章摄像曝光登报通告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南昌市:收取摄像、洗像费用(含各种资料、材料费)每起最高40元;代收曝光登报通告费每次最高200元。
二、地(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收取摄像、洗像费用(含各种资料、材料费)每起最高30元;代收曝光登报通告费每次最高160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地(市)公安局在实行了“电子警察”管制交通秩序后,提出具体意见,经地(市)财政、物价审核,报地(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主要用于“电子警察”拍摄违章车辆、公告、维护、材料等费用支出。实施收费前,执收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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