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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机动车辆检测线标定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赣财综字[2000]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2 生效日期:2000-06-01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批准我委属省计量所申请确定机动车辆检测线收费标准的函》(赣经贸办字(1999)37号)收悉,为规范汽车检测线的标定检测工作,加强收费管理,经调查测算,现将机动车辆检测线标定检测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汽车安全检测线(包括制动台、车速台、轴重台、前照灯、侧滑台、CO/HC分析仪、烟度计)检测收费标准为6500元。

  二、对检测线实行全部项目检测的,按全额收费,部分项目检测的,应相应核减收费。

  三、使用被检测单位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的,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计收检测费。

  四、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和标准检测。

  五、检测费属预算外资金,按规定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测单位必须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本文自2000年6月1日试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报批。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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