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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办法(试行)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会协[2000]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23 生效日期:2000-07-01
 

  一、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和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职责范围,制定本办法。

  二、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信守行业职业道德。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借助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权力和影响,垄断或指定一个行业、部门、地区或一个单位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2.允许他人或其他单位以本人或本所的名义承办业务。
  3.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收费标准下限或免费提供服务为手段招揽业务。
  4.在约定的收费金额之外向客户索取其他酬金、财物。
  5.在有关部门办公区内设置办公室、工作点承揽业务,以及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业务收入分成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好处。
  6.采取向客户及有关单位示意某种关系、利诱或欺诈客户、直接或间接对客户进行胁迫等方式招揽业务。
  7.通过其他中介组织、咨询代理机构或个人介绍业务,并支付介绍费、佣金或其他好处。
  8.在工商注册大厅、纳税大厅等场所张贴、散发广告或事务所简介;借刊登招聘启事、迁址公告之机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能力作夸大、不实宣传。
  9.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注册;注册会计师挂名、兼职或跨所执业。
  10.注册会计师常住地在其供职的事务所所在地之外,并长期在常住地承办业务。
  1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以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办事处、联络处、业务部、工作组等,不论是否挂牌)。
  12.故意诋毁、诽谤或诬告其他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13.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三、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相关从业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各级注协经调查确认后,应当要求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相关从业人员停止或纠正上述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
  1.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书面道歉。
  2.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爆光。
  3.对有关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4.暂缓通过年检。
  5.撤销注册。
  6.对非执业会员及撤销注册的会员二年内不予注册。

  四、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同时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两种(含两种)以上行为的。
  2.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报复的。
  4.阻挠注协调查,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
  5.拒绝执行注协作出的处罚决定,屡教不改的。
  6.其他应予严处的情形。

  五、省注协负责对全省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工作,各市注协负责对本地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给予本办法第三条1至3项的处罚,如需给予本办法第三条第4至6项处罚的,需报由省注协进行处罚。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对处罚不服的,可向省注协申请复议。省注协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结论。

  七、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所列行为的,除按本办法给予处罚外,可同时根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报请省级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省外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本省境内执行业务受本办法约束。

  九、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试行。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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