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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南京电化厂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工[2000]2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10 生效日期:2000-07-10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给予南京电化厂优惠电价政策的请示》(宁价工(2000)229号、宁财综(2000)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的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经核查,南京电化厂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鉴于此,决定南京电化厂的生产用电在2000年免征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2元,同时从2000年4月抄见电量起,降低生产用电价格0.01元/千瓦时。
  请你们做好实施工作,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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