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南京电化厂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工[2000]2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0 | 生效日期:2000-07-10 |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给予南京电化厂优惠电价政策的请示》(宁价工(2000)229号、宁财综(2000)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的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经核查,南京电化厂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鉴于此,决定南京电化厂的生产用电在2000年免征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2元,同时从2000年4月抄见电量起,降低生产用电价格0.01元/千瓦时。
请你们做好实施工作,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0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