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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收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0]69号、苏财综[2000]1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05 生效日期:2000-07-05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请予以收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工本费和鉴证费的函》(苏人函(2000)24号)悉。经研究,同意人事系统收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费每份3元,变更、续订聘用合同收费每份1元。
  收费前,收费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所收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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