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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对船舶、船民年度审验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2000]211号、苏财综[2000]1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13 | 生效日期:2000-07-01 |
省公安厅:
鉴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船民证)和船舶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1997)206号,苏财综(1997)186号)中公安部门对船舶户收取年度审验费规定已过试行期,为减轻船舶户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公安部门在对船舶、船民实施年度审验过程中,原收取年审费30元的规定停止执行。
请各级公安部门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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