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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税[2000]3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0-06-0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地方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有关财税部门联系。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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