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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鹤大公路敦化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函[2000]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27 生效日期:2000-06-27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鹤大公路敦化收费站收费年限和标准的函》(延州政函[2000]28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国道鹤大公路敦化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81号)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考虑到该路段线路长、属山区路段的实际,决定敦化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五虎岭隧道、敦白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吉政函[1994]211号)执行。

  二、收费年限:自2000年10月1日即该公路(滴达咀至敦化段42.17公里)竣工通车之日开始收费,收费年限确定为10年。

  三、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通行费缴入敦化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严禁挪作他用。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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