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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降低转制企业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及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房涉字[2000]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3 生效日期:2000-07-01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00)2号)精神,为了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切实降低转制成本以及保证企业转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降低企业转制中房地产变更登记、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按规定必须对房屋、土地资产进行评估的,其评估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现行评估收费标准的60%。

  二、对企业转制的土地登记收费,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藉字第93号)规定的土地登记收费标准的70%。对界址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企业已有房屋权属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只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不得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转制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过程中,严禁收取用地管理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费用。

  四、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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