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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取消临时用工管理费及解决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来源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财综字[2000]第3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27 | 生效日期:2000-07-01 |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劳动局、编办: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0)第31号要求,现就取消临时用工管理费及解决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来源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的“临时用工管理费”是根据1979年吉革发(1979)112号文件批准收取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项收费不仅制约了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且影响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我省经济软环境的整治。因此,经省政府批准,从2000年7月1日起,取消临时用工管理费收费项目。
二、今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先由历年结余和岗前培训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编制人数暂以省编制委员会吉编事字(1986)41号、吉编事字(1986)224号、吉编事字(1985)36号和吉编办(1995)27号文件核定的编制数和实际发生的离退休人员数为准。
三、年底前,省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减”和“效能”的原则,对省本级就业服务机构的编制进行重新核定,并提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编制核定的指导性意见。市县根据省编办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和实际情况确定人员编制。
四、从2001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按重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支出标准正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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