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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对非民政救济的收容遣送人员适当收取有关费用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2000]湘价费字第1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2000-06-10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收容遣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有支付能力的非民政救济的收容遣送人员适当收取有关费用。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市(州)收容遣送站收费标准:
  食、宿费每天每人15元(按实际收容天数计算),收容遣送费每人次280元(包括收容期间的被服、卫生、查询、教育、遣送交通费用等),医疗费用按实收取。
  2、县(市)收容遣送站收费标准:
  食、宿费每天每人10元(按实际收容天数计算);收容遣送费每人次200元(包括收容期间的被服、医疗、卫生、查询、教育、遣送交通费用等)。
  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对象。  
  本批复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仅适应于收容遣送人员中的非民政救济对象,且有实际支付能力的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上述人员中无支付能力的应予免收。

  三、本批复核定的各项收费由收费遣送站收取,其收费资金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财政核拨的计划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执收单位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从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至2001年6月30日止,届期须重新核批。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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