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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普通大中专学校师范类艺术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2000]湘价费字第1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15 | 生效日期:2000-06-15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有关师范院校:
去年,根据国家计委的统一安排和结合我省实际,为弥补教育培养成本的资金缺口,我省对大中专学校艺术、医药类学费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从各地实际执行来看,总的情况是好的,但由于对师范类艺术专业的收费是否执行这一规定,文件没有明确,造成部分地区和学校对大中专学校师范类艺术专业学费标准的政策执行存在偏差。为此,现就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师范类艺术专业学费标准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规定的上述收费标准只适应于列入普通大中专师范类招生计划艺术专业的学生,凡高于上述标准的要坚决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将多收的学费退给学生,以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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