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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2000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2000]湘价费字第1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05 生效日期:2000-06-05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委员会):
  为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湘发(2000)2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在制定2000年秋季收费标准的同时,对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调整,现一并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
  1、杂费:全省统一按农村和城区(指县城关镇以上的区域)分别制定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2、代收费:分为省定项目及标准和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两个部分。省定项目及标准部分包括书籍课本费、科技活动费、预防保健费、校徽及档案费、帮困保学费共五项;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部分包括作业本费、班费、寄宿费、搭餐费、单车保管费、影票费、计算机课本书籍及维护费、英语课书籍资料费共八项。作业本费、班费、搭餐费、单车保管费、影票费由市(州)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成本、服务内容制定收费标准;寄宿费、计算机维护费由市(州)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
  3、借读费:省定最高限额为每生每期:小学100元、初中150元。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挂牌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名单见附件三)可按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执行。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
  从2000年秋季起,调整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权限,实行省管收费项目、分级制定收费标准的政策。普通高中阶段的收费项目为学费、代收费和住宿费。
  1、学费。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区)三级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学费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①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②坚持以生均培养成本为最高收费限额、并实行逐步到位的原则;③根据本级区域内普通高中不同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社会信誉制定相适应的有区别的收费标准。各地生均培养成本依据《湖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财政部门定期核定,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2、代收费:限于由学校统一购买的书籍课本和作业本,书籍课本必须执行省教育厅正式文件发布的用书目录,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作业本价格由市(州)物价部门从严核定,学校按实向学生收取。
  3、住宿费:由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三、具体要求
  1、面向学生的书籍课本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发布的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用书目录见附件二),未列入省教育厅书目和未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辅导丛书及基础训练等书籍,学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订阅、购买;省委宣传部统一编印的政治、时事和爱国主义读物、省教育厅主办的《初中生》和《小学生导刊》,只能作为课外读物按照自愿原则在中小学校内由学生订阅,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为配合学生减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在中小学校开展各项专题读书活动,更不得以开展读书活动的名义增加学生负担。
  2、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后,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地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3、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从2000年起,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本级教育收费政策应按排在每年的秋季开学前,春季开学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4、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除本通知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凡自行增加项目收费和代他部门、单位收费均属乱收费。严禁借学校开学、学生报名之机搭收除学杂费以外的各种名目的收费。学校的学杂费收入必须全额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地方政府和学校不得将其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也不得对其实行统筹和平调,不得对其征收各种税、费和基金,以确保收费收入全部用于教育。
  5、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继续执行《湖南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省定教育收费政策,严禁以任何理由超越权限层层加码收费。对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要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2000年秋季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略)
   2、湖南省2000年秋季中小学课本用书目录(略)
   3、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挂牌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名单(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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