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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省管收费单位一九九九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字[2000]1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01 | 生效日期:2000-06-01 |
省管各收费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关于《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的规定,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从6月上旬起对省管收费单位1999年度《收费许可证》开展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安排
省管收费单位年审工作从2000年6月上旬开始,9月底结束。各收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年审,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物价部门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和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52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年审的重点内容
1、国家及省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确实取消,有无变换手法继续收费的;
2、《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3、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频次的;
4、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了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度,做到亮证收费;
5、有无违纪记录。
三、年审的时限
省管各收费单位一九九九年度的收费;一九九八年度未审验的收费单位可追审一九九八年度的收费情况。
四、年审的工作要求
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持应审年度收费票据、财务帐薄、报表和收费许可证副本等资料,到省物价局收费处接受审验。年审办公室联系电话:87826889。
五、根据计价格[1998]2084号、鄂价费字[1999]234号和鄂价费字[1999]313号文件规定,各收费单位所持1996年换发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自2000年1月1日起已作废,凡持该证收费者,均属违规违纪行为。
附件:有关《收费许可证》的管理规定摘录(略)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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