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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粮食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军粮结算价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商字[2000]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22 生效日期:2000-01-01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粮食局,物价局:
  按照省物价局、技术监督局、财政厅、粮食厅、农牧渔业厅、农发行《关于下达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55号)规定,从1999年秋粮上市起,下调了定购粮收购价格。为进一步做好军粮供应工作,省决定对军供企业的军粮结算价格作相应调整。每百公斤结算价格:标一大米220元,特二粉198元;特等大米230元,特一粉212元。对大兴安岭、伊春地区的结算价每百公斤再加价12元。结算价与军供价之间的差价(含军粮贷款的利息),由省对军供企业据实补贴。
  供应部分大米、小麦粉的价格不变。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沈阳军区联勤部军需部、黑龙江省粮食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1999]需字第6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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