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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粮食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价农字[2000]1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01 | 生效日期:2000-06-01 |
各市、地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济源市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
为合理安排2000年我省小麦收购价格,根据北方九省(市、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议商定的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今年我省小麦收购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排小麦收购价格的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三)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面向市场,实行优质优价,发展经济。
二、小麦定购价和保护价
今年小麦定购价和保护价继续执行同一价格。按照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三等白麦(标准品)收购价格每50公斤57元,三等以上相邻等级差价为2元,三等以下相邻等级差价为3元。混合麦(花麦)与白麦的品种差价为2元;红麦与混合麦的品种差价为3元。继续保持合理的地区差价。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与邻省接壤县的小麦收购价格,经市地物价部门批准,可按照与邻省对等衔接的原则,确定小麦收购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粮食厅、财政厅备案。
三、继续实行优质优价
根据国家颁布的优质小麦质量标准组织收购,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四、严格执行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的自用粮加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省政府确定的小麦收购保护价进行收购。
五、小麦销售价格
一般小麦的销售价格,按照现行的顺价销售政策执行。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粮食、财政部门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特别是经批准的自用粮加工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超标准扣水、扣杂、扣不完善粒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
附件:河南省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表(略)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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