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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价工字[2000]2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0 | 生效日期:2000-07-01 |
各市、地、县及济源市物价局、电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豫价工字[2000]005号《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下发之后,全省销售电价改革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根据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适当调整县以下部分电量电价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统一销售电价改革,落实电价政策,理顺电价体系,现将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的有关政策补充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趸售对用户电价
依据2000年趸售电量结构变化,豫价工字[2000]005号文中附件二“河南省趸售县(市)统一销售电价表”作相应修改:
1、调整趸售对用户统一电价(见附表)。
2、增设优惠电价分类,执行范围包括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石等。
3、理顺非普工业和大工业用户电价的比价关系。
4、深井及高扬程排灌电价暂按农业电价每千瓦时降2分执行。
5、磷肥、钾肥、复合(混)肥,比合成氨、氮肥每千瓦时提高2分。
二、趸售电价
1、鉴于各县购电结构变化,将各县除化肥电量之外的折扣率重新规定如下:
年购电量在0.5亿千瓦时及以下的县(市)32%。
年购电量在0.5亿-1亿千瓦时(含1亿千瓦时)的县(市)28.5%。
年购电量在1亿-1.5亿千瓦时(含1.5亿千瓦时)的县(市)26%。
年购电量在1.5亿-2亿千瓦时(含2亿千瓦时)的县(市)23.5%。
年购电量在2亿-2.5亿千瓦时(含2.5亿千瓦时)的县(市)21%。
年购电量在2.5亿-3.5亿千瓦时(含3.5亿千瓦时)的县(市)20%。
年购电量在3.5亿千瓦时以上的县(市)19%。
以上折扣率为110千伏受电单位标准,35千伏受电单位折扣率比以上相应折扣率降低1个百分点。
年购电量指各趸售县(市)全部购进电量。
2、各趸售县的趸售电价由市地物价局、电业局根据其上年实际购售省网电量结构并参照当年计划用电量,预测出当年销售省网电量结构,进而测算出售省网电量平均电价,然后按各县对应的折扣率计算出平均趸售价,报省物价局、电力局核准后实行。
3、各地测算县以下省网电量平均销售电价时,大工业销售电价中的基本电费平均按每千瓦时0.035元计入。
4、化肥生产用电趸售电价统一规定为110千伏及以上受电电压为每千瓦时0.26元,35千伏及以下受电电压为每千瓦时0.265元(不含价外收费)。
三、趸售县农村电价
农村电价的有关组成标准调整如下:
1、农村配电变压器损耗:按8%计入电价;
2、农村低压线损:农网改造完成的按12%计入电价;山区面积大或农村电量少的地区最多可放宽到14%;
没有改造或改造未完成的按21%计入电价;山区面积大或低压线况差以及农村电量过少的县,按照逐步实施、分步到位的原则,低压线损可暂按不超过30%执行,并逐步达到改造后的线损标准。
3、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按农村低压电量每千瓦时0.05-0.07元执行。
4、市地物价、电业部门可根据便于管理、便于执行、便于监督的原则,在用户接受的前提下,可将农村低压电价合并为一个电价执行。
5、农网还贷加价
农网还贷加价征收范围为县以下农村用电量,标准为每千瓦时0.025元,已包含在农村电价中,由各县电业局统一上缴省电力公司。
四、地方电量二次加价。
地方电量二次加价办法按豫价工字[2000]005号文规定不变,加价范围适当扩大,即县以下所有电量均可实行二次加价,但对化肥和农村电量将视承受情况区别对待。
五、豫价工字[2000]005号文中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本文未涉及到的内容仍按豫价工字[2000]005号文执行。
六、根据国家计委规定,淅川县电价收归省管,在省物价局未正式核定其电价前,该县电价暂按实际购进价加计18%差率与用户结算。南阳市物价局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尽快上报淅川县的电价审批文件。
七、本文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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