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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财预外[2000]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22 | 生效日期:2000-07-01 |
省卫生厅,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济源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厅《关于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函》(豫卫计财[2000]35号)收悉。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精神,考虑到我省医师资格认定人数多、需购置计算机等设备的实际,为保证医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本着支出从严、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师资格认定收费每人30元(含证书工本费)。
退离休人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免收费用。
二、医师资格认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审核拨付。
收取的医师资格认定费主要用于表册印刷、计算机购置、资格审查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四、此项收费为一次性收费,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认定工作结束后即行废止。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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